沈阳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

第一章 总纲
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沈阳师范大学校友会(英文译名Shenyang Normal 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:SYNUAA)。

第二条 本会是隶属于沈阳师范大学,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团体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我国宪法、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,团结海内外校友,增进校友与母校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,继承与发扬沈阳师范大学“自强不息、创业创新”的精神,充分发挥校友的集体力量,共同为母校的发展、社会的进步、国家的繁荣而贡献力量。  

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253号,沈阳师范大学校部办公楼三楼324室。

第二章 组织原则

第六条 本会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,不隶属于社会其他单位和团体。

第七条 本会不允许从事违背校友会章程总纲第三条所规定的任务活动。

第八条 校友会成员要遵守本会章程,严格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,不得以校友会名义从事其他活动。

第三章 会员

  第九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。

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东北教育学院、沈阳师范学院、辽宁第一师范学院、沈阳师范大学、辽宁教育学院、辽宁省幼儿师范学校、辽宁省粮食学校、辽宁省附属艺术学校、沈阳市纺织工业学校的历届毕业生、肄业生、研究生、专业学位研究生、进修生、留学生、夜大学生、函授生和各种短训班的学员和在上述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。

 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
凡符合第十条者,承认本会章程,经理事会、各地校友会或各学院校友会审查同意,同时报校友总会备案,即成为本会会员。

国内各省、市校友和海外校友可根据校友分布情况,成立当地校友会和海外校友组织,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。各地校友会吸纳的会员即本会会员。
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)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)有权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有权向校友总会或分会提出对母校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或建议

()有权批评、监督本会工作,向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

(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 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
(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)关心校友会的工作,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,积极为本会和校友服务;

()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;

()爱护母校声誉,关心母校发展,积极参与母校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;

()为母校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赞助。

  第十四条 一定时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五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,将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。

第四章 校友会的设置

第十六条 沈阳师范大学校友会设总会、各地校友会、各学院校友会、企业界校友会。总会设在校本部,各地分会设在校友所在的中心城市,海外、省外校友根据情况设立分会,各学院校友会设在校本部二级学院。

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总会理事代表大会,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)执行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)筹备召开理事代表大会;

(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)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等;

(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)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、计划,领导本会开展工作;

(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 总会设立名誉会长若干名、会长1名、副会长若干名、秘书长1名、常务理事若干名或理事若干名。

第二十条 各地校友会设立名誉会长若干名、会长1名、副会长若干名、秘书长1名、常务理事或理事若干名。

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校友会设立会长1名、副会长1—2名、秘书长1名、联络员1名。

第二十二条 企业界校友会设立名誉会长若干名、会长1名、副会长若干名、秘书长1名、常务理事或理事若干名。

第五章 校友总会、分会的职责范围

第二十三条 校友总会职责:

()组织开展校友总会的工作,制定校友总会的发展规划;

()指导各地区、各学院、企业界校友组建校友会;

()开展校友联络工作,沟通校友与母校之间、校友与校友之间、校友与社会之间的联系,结合学校的中心工作,定期组织校友联谊活动;

()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,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,贡献力量;

()接受校友、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的各项捐赠,吸引办学投资,充分借助校友资源,有针对性的开展母校与校友产学研合作项目;

()广泛开展校友和母校的教育、科研等多种文化学术交流活动;

()建立、完善、维护校友总会网站;

()编辑、印刷《沈师人》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。

第二十四条 各地校友会职责:

()对校友总会负责,接受校友总会领导并受其监督;

()组织开展地方上的校友工作,制定地方校友会年度工作计划;

()联系校友总会,组织地方校友会校友开展联谊活动;

()负责本地校友的入会工作,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沟通、交流与合作;

()有条件的校友会鼓励建设本地区校友会网站;

()积极向《沈师人》校友通讯提出宝贵建议并投稿。

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校友会职责:

()对校友总会负责,接受校友总会领导并受其监督;

()制定本学院校友会年度工作计划;

()制定并完善本学院校友会工作条例、工作职责等;

()通过各种渠道积极联系本学院海内外校友并及时更新校友信息库;

()有条件的学院鼓励建设本学院校友会网站;

()积极向《沈师人》校友通讯提出宝贵建议并投稿;

()做好本学院校友返校团聚、校友联谊、产学研交流与合作等工作。

第二十六条 企业界校友会职责:

()对校友总会负责,接受校友总会领导并受其监督;

()组织开展企业界校友会工作,制定企业界校友会年度工作计划;

()共享企业界校友的庞大资源,加强企业界校友间的了解和沟通,搭建交流与合作的平台,积极为校友的事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帮助;

()凝聚广大企业界校友的力量,努力为母校和社会的发展献计献策。积极推进母校与校友企业产学研的交流与合作;

()鼓励企业界校友会建设网站,收集编辑各地企业校友名录,宣传校友事迹及校友企业;

() 积极向《沈师人》校友通讯提出宝贵建议并投稿。
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:

()学校提供;

()校友捐赠;

()校友会基金利息;

()业务活动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二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,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社会捐赠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4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沈阳师范大学校友总会理事会。

沈阳师范大学校友总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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